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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的社保勞動合同不一致合法不

勞動合同 閱讀(1.32W)

單位的社保勞動合同不一致合法不

單位社保和勞動合同不一致合法

只要是單位正常繳納的是合法的,社保繳納單位與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很大的弊端就是發生工傷會賠不了,所以最好還是一致好點。根據有關規定,新成立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2.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5.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綜上所述,根據有關的規定表明,勞動合同的單位如果和社保繳納的單位不一致的話,只要單位能夠正常按時繳納,那麼就是合法的,用人單位需要在其成立了公司以後,在30天內,憑著單位的印章或者營業執照等資訊,到規定的地點進行社會保險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