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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勞動合同需要簽訂嗎?

勞動合同 閱讀(2.85W)

一、法人的勞動合同需要簽訂嗎?

法人的勞動合同需要簽訂嗎?

法人不是個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或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是確立企業即用人單位與員工勞動關係的,公司法人不用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司法人變更勞動合同需改簽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是代表用人單位而不是代表其個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因此,只要用人單位的法人資格不變,無論法定代表人如何變更,都不影響用人單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雖然企業的法人代表發生了變更,但企業應履行的義務並沒有變,因此,與企業原法人代表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應當繼續履行,否則就屬於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針對這個問題,《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需因此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當然,由於企業法人代表更換後,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可能也會因此調整,並對人員使用再作安排。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關於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無法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依法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只會針對於單位和勞動者,而對於法人是屬於一個組織一般是不用簽訂勞動合同的,因此,在進行處理時就需要確定簽訂的主體是否合法,這樣才能確保各自的權益,而做為勞動者也需要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