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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撫養費能改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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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撫養費能改麼?

夫妻協議離婚的,在離婚協議裡面需要同時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做出處理,其中包括了撫養權和撫養費,這個時候自然需要雙方協商確定孩子的撫養費數額。但在離婚之後,因為實際情況會發生變化,這個時候離婚協議撫養費能改麼?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增加撫養費

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為此,《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幾種:

1、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減免撫養費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總之,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不管夫妻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其實在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方面都是允許進行變更的,當然不管是變更撫養權還是變更撫養費,其實這都是要提供合理的利益才行,否則變更就不會成功。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