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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改嫁撫養費怎麼辦?

子女撫養 閱讀(1.23W)

協議離婚後改嫁撫養費怎麼辦?

一、協議離婚後改嫁撫養費怎麼辦?

協議離婚後改嫁也需要照常給撫養費的,除非二者存在約定的情況。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對於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民法典》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上述“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撫養費給付的方式的給付方式有兩種:

一、一次性給付

具體數額是按月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月份總數,一直計算到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優點:方便執行。

二、定期給付,有按月或按年支付的。

遇到法定的情況,在定期支付的情況下撫養費數額的變更:

一、撫養費的增加

⒈ 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被撫養人,可向法院提起增加撫育費的訴訟請求;

⒉ 在起訴時,應當以子女的名義提起訴訟。

⒊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① 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② 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二、撫養費的減少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因收入減少,可提起要求減少撫養費的訴訟。

離婚協議中可約定子女撫養費全部由一方承擔,但是撫育方的撫育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正常生活的需要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撫育協議無效。

夫妻離婚之後就是自由的個體而可以選擇和他人結成新的夫妻,但是有些女性在離婚後還在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責任中就改嫁了,此時就算有新的家庭也不能忘記自己還是孩子的母親,該給的撫養費還是需要按時交給對方並用在孩子身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