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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簽是否要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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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簽是否要給予補償?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合同通常規定有三五年不等的有效期,合同到期後就可能會出現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情況。那麼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簽是否需要補償這個問題,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本站為您整理了相關法律規定以供參考。

一、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二、符合給予經濟補償情形的應如何補償?補償多少?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因合同期滿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這是因為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在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如果提高或者維持勞動合同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勞動者拒絕的,原則上派遣單位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以得出,在勞動法律關係當中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簽的情形,無論是出於何種原因,只要是單位提出來的勞動合同不續簽,員工就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計算方式獲取相應的經濟賠償。現實生活中部分單位可能以各種藉口拒絕賠償,如遇到這種狀況大家切記用法律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