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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4年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嗎?

勞動合同 閱讀(1.18W)

一、如果4年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嗎?

如果4年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嗎?

用工四年未籤合同,在全國大多數省市,主張二倍工資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不被法律支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三年未訂立勞動合同,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共計11個月。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及時主張二倍工資。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建議注意儲存出勤記錄、工作證、服務證、工資單、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資料,作為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及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單位拒不簽訂,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規定,事實勞動關係亦適用勞動法。

如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關係的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

解決勞動爭議主要適用的途徑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這些途徑,各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徵和效力。

和解指爭議當事人之間自行約定,通過協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相互讓步或讓一方讓步,從而求得矛盾的解決,和解後當事人仍然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權利。

調解是由第三者居間調和,通過疏導說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辦法,分為訴訟或仲裁中調解與訴訟或仲裁外調解,此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特徵。

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它既有勞動爭議調解的靈活快捷特點,又具有可強制執行的特點,是指對某一事件,某一問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約定或在爭議發生後協商確定,或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將爭議自願交由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或機構依法進行裁決。

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經過申請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勞動爭議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即該勞動爭議案件已經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的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上班4年未籤勞動合同在法律上只能按照事實勞動關係來處理,但是都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四年才想起來索賠雙倍工資就不太可能了,因為這明顯已經超出了仲裁的時效根本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了,我們作為勞動者的話,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