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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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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怎麼處罰

貪汙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汙;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汙、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汙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寧夏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怎麼處罰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寧夏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