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公平公正的,所以我國訂立的關於維護勞動關係的相關法規,也不可能說是無條件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的,作為用人單位來說,和勞動者的主體都是平等的,自然也受到合同法和勞動法法律的保護。我們都知道,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辭退員工的話,需要支付賠償金。但是其中也規定了嚴重違反規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
一、嚴重違反規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何證明和原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
證明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予以證明,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時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當中規定,嚴重違反規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受到法律支援的,並且因為員工個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導致公司單方面辭退員工的話,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賠償金,甚至有些情況比較嚴重的話,因為員工個人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給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甚至可以要求員工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