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間辭職的規定有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中的規定,試用期間勞動者想要辭職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試用期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試用期辭職提前三天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則不需要交違約金。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工作的期限。在這個期限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互相瞭解對方的情況,從而決定是否要選擇對方。
員工離職需要賠償公司損失的只有三種情況:
(1)員工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需要賠償損失;
(2)違反禁業禁止協議,需要賠償公司損失;
(3)接受公司安排的專項培訓,簽訂了服務期限制的協議的,在協議期內理離職的。
試用期間內勞動者要辭職的,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如果是正式員工,公司提前終止給員工的勞動合同,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確定,每工作滿一年,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6個月以下的,按照半個月的工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