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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以有前科辭退嗎?

勞動關係 閱讀(2.18W)

公司能以有前科辭退嗎?

一、公司能以有前科辭退嗎?

員工在單位有犯罪前科那是以前的事情,只要目前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單位辭退員工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否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說明:

第一,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

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第三,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

第五,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

第六,員工達到退休年齡者,是沒有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不可以隨意的解除或者更改的,只要在存在違法的行為,或者違反了公司企業的工作紀律的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