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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單位未給代通知金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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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單位未給代通知金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在我國工作的勞動者,在進行解僱和解聘時對勞動要進行相應的金錢補償這類勞動者,以保護勞動者的正常合法權益。那對於單位未給代通知金都有哪些法律規定,我國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無論是哪種情況公司不書面通知辭退屬於違法;

1、未支付代通知金是否違法需要分情況,公司在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時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

2、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

1)、第三十九條 (單方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對於單位未給代通知金都有哪些法律規定,我國規定相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代通知金應具有企業破產、生產經營嚴重受阻、企業改革等重大節點的企業,在與企業的公會進行相關的溝通後,向當事人進行詳細的說明可不支付這類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