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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有沒有代通知金都有哪些規定?

勞動關係 閱讀(2.63W)

試用期解除有沒有代通知金都有哪些規定?

試用期是指勞動者剛剛進入勞動工作崗位,對用人單位和工作崗位還不大瞭解。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指派的工作慢慢進行熟悉。但這時勞動和被解僱了,那試用期解除有沒有代通知金都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解答。

一、試用期解除合同要提前通知嗎

用人單位支付試用期的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見習期或試用期是勞動者開始履行新的勞動合同、從事新職業的適應期。在勞動合同訂立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技術熟練程度等情況不甚瞭解,同時勞動者對其所從事的崗位的瞭解也需一段時間,因此,將勞動者從事新工種時剛開始的一段時間規定為試用期或見習期是有必要的。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根據這一規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見習期、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為前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也同樣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依法應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權。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二、試用期內被辭退有補償

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需要,則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要求單位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種很主觀的看法,如果允許以此作為解僱員工的條件,將有可能導致單位惡意規避法律,尋找種種藉口隨意解僱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與以前的勞動法規之間存在很大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還要是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勞動者的身份資訊或者工作資訊無法保證真實有效的。用人單位可以進行相關的解除和解聘。但僅僅是因為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問題的,那用人單位還是要支付勞動者的相應的賠償的,應為勞動能力是一個主觀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