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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索賠代通知金補貼

勞動關係 閱讀(7.75K)

如何正確索賠代通知金補貼

大家都知道,職場如戰場,在職場上,要處理各種各樣的關係,自己的能力也要達到一定的水平才能有立足的餘地。有的人可能因為得罪領導、或者自己的能力不能勝任崗位的工作,尤其是剛出來工作的應屆畢業生,可能會面臨被辭退的問題。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會涉及一些賠償問題,其中就有代通知金,那麼如何正確索賠代通知金補貼呢。

一、關於代通知金的概念: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二、相關規定:

代通知金有兩種。

1、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2、第二種是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從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看出,代通知金的補貼一般需要勞動者從事的勞動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不適合此項勞動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的情況,跟平常的被辭退的工資賠償有一定的區別,所以我們如何正確索賠代通知金補貼,要根據自身的情況和單位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