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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補償及代通知金的標準如何確定?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58W)

勞動補償及代通知金的標準如何確定?

一、勞動補償及代通知金的標準如何確定

(一)勞動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中“代通知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代替通知期的金額”,因此,有些媒體把“代通知金”寫成“待通知金”是不對的。《勞動合同法》中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共有六條,即第三十六條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關於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關於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關於過錯性解僱的規定,

第四十條關於非過錯性解僱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關於裁員的規定。

法律並未規定每種解除合同行為均適用“代通知金”的規定。

通過以上對於勞動補償及代通知金的法律解釋和規定,我們瞭解到勞動補償及代通知金並不是隨意或者一定按照“n1”等補償方式來補償,需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而定:勞動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而代通知金則要看用人單位是否提前告知職工說明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