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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關係 閱讀(3.31W)

未成年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一直都十分重視教育這一塊的發展,未成年人也是我國的重點保護物件,而且我國有專門的法律針對保護未成年人,雖說現在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已經十分完善了,但是依然有許多未成年人輟學打工,這種現象在農村比較常見,那麼未成年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條例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週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於使用童工。

為此,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得成為勞動者。當然,有《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除外。

綜上所述,未成年工作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了任何單位都不能招收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否則一經發現,要遭受處罰,我國的這項規定既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也是保護其身心健康,有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