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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和玩忽職守的區別

勞動關係 閱讀(5.89K)

玩忽職守與瀆職兩罪的不同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不同:瀆職罪主要由故意構成,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由過失構成。玩忽職守罪主要由過失構成,少數情況下也可以由故意構成。
(二)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完全相同:二者的直接客體都是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的合法性。但玩忽職守侵犯的物件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三)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不一樣:瀆職罪的行為是指不應行使其職權而行使,是作為形式;玩忽職守的行為是指應履行其職責而不正確履行其職責的行為,多為不作為形式,有時也有作為形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瀆職和玩忽職守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