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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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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瀆職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是什麼?

瀆職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區別是什麼

1、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法規定指責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罪是我國修訂《刑法》時從玩忽職守罪中分離出來而增設的罪名。

2、主觀方面不同,濫用職權罪由故意構成,玩忽職守罪出於過失而構成。

3、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不一樣,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指不應行使其職權而行使,是作為形式;玩忽職守的行為是指應履行其職責而不正確履行其職責的行為,多為不作為形式,有時也有作為形式。

二、瀆職罪的型別

(一)濫用職權型瀆職罪

濫用職權型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私放在押人員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二)玩忽職守型瀆職罪

玩忽職守型瀆職罪:包括玩忽職守罪,過失洩露國家祕密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瀆職罪

徇私舞弊型瀆職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裁判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三、瀆職罪立案標準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所有的公職人員都是要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流程進行工作,因為公職人員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國家的形象,所以在出現了瀆職罪或者是玩忽職守罪後也是會給公民的權益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公民在發現了任何的瀆職行為或者是其他違法行為後都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