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員工提供虛假資料入職該如何處理?

勞動關係 閱讀(2.24W)

員工提供虛假資料入職該如何處理?

現實生活中,企業招賢納士是為了擴充套件企業勢力求得企業發展進步的一種手段,而人才也是當今社會最稀缺的資源之一,有些員工應聘時會使用虛假簡歷以獲得工作機會,這是一種不誠信行為。如果遇到員工提供虛假資料入職應該怎麼辦呢?下面跟隨本站小編去一探究竟吧。

一、員工通過欺詐行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要平等自願,達成合意。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任何一方不能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否則合同就是無效的。對於無效合同,企業可以解除。

現實當中,很多人為了進入一個好的企業,謀得一份薪水較高的工作,當自身條件達不到企業的錄用條件時,就可能會採用偽造學歷證書、虛列工作經驗等方式使自己符合企業要求。員工入職後,企業可能會通過各種渠道得知員工提供的某些資訊是虛假的,此時就可以以員工存在作假和欺詐行為為由,提請仲裁庭或法院確認雙方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這種主張通常都會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援。

二、員工提供虛假資訊的情況並非都屬於欺詐行為

有些企業在處理員工提供虛假資訊的情況時,認為員工的任何欺騙行為都屬於欺詐,這是錯誤的。比如,有些企業為防止員工作假,會讓員工在求職登記表或入職登記表的最下方寫上“本人承諾上述所有資訊完全真實有效,如果有任何虛假資訊,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任何補償”之類的保證,並且簽字確認。之後,企業一旦發現有虛假資訊,就據此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種做法存在一定的問題。

三、相關法律條文

這種行為屬於以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濟補償,還可對其追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文的介紹內容中可知,員工提供虛假資料入職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但並非所有以虛假資料入職的行為都屬於欺詐,若屬於欺詐行為則員工與企業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求得滿意的職業雖實屬不易,但人應保持誠信第一的信念做事,能力雖然重要但誠信才是最重要的美德。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