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遭到辭退該怎麼補償

勞動關係 閱讀(8.15K)

遭到辭退該怎麼補償

在勞動法中規定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在發現勞動者不滿足單位要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活動。那勞動者被辭退後有補償嗎?下文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勞動法關於辭退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勞動法關於辭退補償的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根據勞動法規定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勞動法 辭退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法懷孕期間辭退如何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因此,以女職工懷孕為由進行辭退的做法,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勞動法辭退試用期員工的條件: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僱員工的條件和程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但是,用人單位仍須遵守以下幾個條件,而不是任意解除:

(1)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辭退員工。對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做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2)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或者錄用標準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且該標準應當是有明確內容的,比如有數量、質量、標準等詳細內容。

(3)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在試用期內。勞動部《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中明確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哪些員工不能輕易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出於對特殊人群的保護,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併且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不能辭退: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換句話說,對於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員工,除非其有嚴重違紀等過錯的,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辭退。

辭退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做出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有時用人單位會為了自己利益而辭退勞動者,這時勞動者就應該瞭解關於勞動法辭退補償的知識,適當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以上就關於辭退有關的法律知識,如果你想更加進一步瞭解有關勞動法的法律知識,請登入本站官方網站或電話諮詢本站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