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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假過長單位可以辭退嗎?

勞動關係 閱讀(2.2W)

一、員工請假過長單位可以辭退嗎?

員工請假過長單位可以辭退嗎?

1、年休假、探親假、婚喪產假是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帶薪休假權,用人單位不可以辭退勞動者;事假雖然是職工因為私事請假,但是需經用人單位同意才可以休假,並無需支付工資報酬,是為雙方達成合意,用人單位不可以憑此解除合同;

2、但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一)項規定,勞動者病假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還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醫療期滿恢復工作可以辭退,其它假期不可以。

二、《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部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並應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報酬,經濟補償最高年限為12年,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單位應當按照三倍工資補償,員工醫療期為3個月到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