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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懷孕後的勞動權益保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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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的第6條有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職工懷孕後的勞動權益保障是什麼

因此,女職工懷孕,自然而然地會影響一定的工作能力,某些妊娠反應劇烈的女職工甚至無法正常工作,這勢必影響到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也不免給用人單位的經營生產帶來一定的影響。

因此,用人單位根據女職工的身體狀況與職工進行協商,調整女職工的崗位甚至安排其休息,並不違反我國對於女職工“三期”特殊保護的原則。

但是,如需要對懷孕的女職工調崗,需要注意的是調整的合理性,不符合合理性的要求,用人單位的調整行為將被仲裁機構或者法院認定為無效。

需要按照員工個人的能力,區域,職務,以及崗位的要求,對女職工調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