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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入職材料有哪些資料需要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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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入職材料有哪些資料需要準備?

在我們進行面試成功之後,一般是要進行辦理入職的,而且需要提前準備好相關的入職材料,以免耽誤按時進行入職。那麼,一般情況下入職材料有哪些資料是需要我們提前準備好的呢?其實,每個公司的入職的時候,都是有一些材料是相同的,接下來,小編會為大家介紹通常會用到的入職材料有哪些。

一、入職材料有哪些資料

1、入職填寫資料表;

2、體檢報告, 證明員工的健康情況

3、原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或退工備案登記表,證明已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4、身份證、學歷證書的原件、影印件(原件驗證後當即退還本人,影印件存檔);

5、本人發薪銀行賬號影印件

以上資料均需本人簽字確認準確無誤。

此外,入職時需要籤核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等相關資料,合在一起就成為一份人事檔案。

二、如何進行沒簽勞動合同賠償

1、要對未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於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要對未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3、會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4、會承擔商業祕密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範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祕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

5、會承擔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我們進行辦理入職的時候,對於困擾很多新員工的入職材料有哪些資料這個問題來說,我們一般是需要準備好身份證件、學歷證明等材料的,具體還需要什麼其他材料,是需要按照公司的規定來進行判斷的,另外,在進行辦理入職的時候,我們在進行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檢查好再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