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為曠工辭退需要賠償嗎?
因為曠工辭退,不需要賠償。曠工是嚴重違法勞動紀律行為,短暫曠工,用人單位可以予以批評教育,長點,可以給予紀律處分,達到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天數,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此,各地仲裁委和法院也有規定。
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五條對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崗連續超過十五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已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無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擅自離崗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但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將該決定送達給勞動者,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履行送達等相關手續為由主張解除無效的,不予支援。
員工因曠工被用人單位辭退的,顯然是屬於自己的過失導致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賠償的。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用人單位強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則是需要根據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支付一定標準的賠償金,其中如果沒有及時通知員工還需要支付一定的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