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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算一次性補償收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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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算一次性補償收入嗎

在平時工作的過程中,若是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者的合同關係的,勞動者應當得到相應的代通知金。那麼,代通知金算一次性補償收入嗎?按照相關規定,一次性補償收入指的是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不屬於經濟補償金的範疇之內,代通知金的賠償在於用人單位的過錯而形成支付的。

一、代通知金包括在經濟補償金中嗎?

代通知金在性質上屬於一種賠償責任,以單位有過錯為前提,其過錯的具體表現形式是沒有按法定要求提前通知,責任的範圍是職工的工資損失。

經濟補償金是一種補償責任,它實質上是對職工工齡的一種補償。與賠償責任不同的是,它不以單位有過錯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單位就應該向職工發放經濟補償金。當然,充分保障職工再就業過程中的生活,是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共同目的。

由以上可知,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對單位來說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責任,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利,因此,代通知金並不包括在經濟補償金中。

二、代通知金與一次性補償差異

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有三個,分別為不勝任工作解除、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很多,上述三種情形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協商解除、法定裁員、員工被迫解除等諸多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同時其範圍更為寬泛。

兩者的支付月數不同

代通知金為固定金額,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齡有關。員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之後一年按照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代通知金為固定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金則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原則。

計算基數不同

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離職之前的一個月工資,其不受三倍封頂限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離職之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受三倍封頂限制。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代通知金能否與經濟賠償金同時主張?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總之,以上三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同時主張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

綜上所述,關於代通知金算一次性補償收入嗎的問題上文已經詳細說明。在廣大勞動者工作中應當瞭解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代通知金的賠償是用人單位的過錯賠償,一次性補償金時勞動者應當得到的金額。更多請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