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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賠償範圍是什麼?

勞動關係 閱讀(2.23W)

事實勞動關係賠償範圍是什麼?

僱員以及用人單位是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這樣雙方的勞動關係才能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在遇到問題的時候才能掛鉤通過勞動合同來解決一些相關事務,所以這裡就涉及到了關於事實勞動關係賠償範圍是什麼?什麼樣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接下來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事實勞動關係賠償範圍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事業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一、判斷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2)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第一條規定勞動關係成立需要同時具備的情形,即: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第二條則規定了認定存在勞動關係的參考憑證及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事實勞動關係賠償範圍是什麼?這個問題上面小編已經為大家做了一定的解答,大家如果還有不懂的地方歡迎諮詢律師的額幫助,對於事實勞動關係賠償範圍可以說是在勞動者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出現錯誤的都是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的,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關係的也需要賠償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