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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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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大學畢業生初到職場,應該提高自我防範意識,被單位錄用後,記得要求對方簽訂一份勞動合同。而實際生活中,不籤合同的情況大量存在。這種沒有書面合同,雙方保持的勞動關係是事實勞動關係,員工有權要求單位賠償。那麼,事實勞動關係的賠償標準是什麼?我們一起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事實勞動關係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認定事實勞動關係從幾方面入手?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判斷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2、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三、哪些情況屬於事實勞動關係?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2、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綜上所述,認定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從幾方面入手,包括看員工是否提供了勞動、是否從單位獲取報酬,並接受其管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事實勞動關係的賠償標準是雙倍工資,員工可以向仲裁委提出確認勞動關係仲裁。經過認定,情況屬實的,單位要補籤合同,並承擔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