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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週歲未成年工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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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週歲未成年工是否可行

未滿十八週歲未成年工是否可行

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18週歲是成年人,招工自然沒有問題。但年滿16歲的,除了特殊工種的具體限制以外,一般工種是可以的。

《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一、法律禁止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年齡人員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二、未成年工禁止從事的工作型別

勞動法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下面根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規定,就法律禁止從事的工作引用一下法條:

第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招工的18週歲是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的,所以有關的企業不需要過度的擔心自己的法律觸犯問題,只要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的約束,那麼自己的招工就會有法律上的保護,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此類問題的解決還是需要結合具體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