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撤銷分為撤銷起訴和撤銷請求權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撤訴是指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不具備訴訟資格,或者認為原告的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訴訟範圍。撤銷審判的決定是為了處理該案的程式問題。將不支援該請求。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支援原告請求的判決。它處理案件的實質問題。再次獲得法律支援。原告被人民法院駁回後,可以尋求其他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人民法院撤銷訴訟後,除重新收集證據外,對判決有前置判決。他所爭論的問題不能再審理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範圍如下: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的異議;
(三)撤銷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執行仲裁裁決;
(十)未經公證機關執行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和解的事項。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決應當說明裁決結果和裁決理由。裁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人民法院蓋章。口頭裁決記錄在文字記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