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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一般是幾個月 | 哪些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關係 閱讀(1.8W)

試用期一般是幾個月 哪些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並不是法定的,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協商約定的,換言之,如果雙方充分協商了之後其實也是不約定試用期的。當然,雖然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對於試用期的期限有明確的規定。那試用期一般是幾個月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試用期一般是幾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哪些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對勞動關係的長期穩定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於勞動合同的長期性考慮,法律明確規定三種情況下不可約定試用期,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此外,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有什麼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另一個表現方面是試用期間付給勞動者的薪金待遇低。實踐中。試用期勞動者薪金待遇低的現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單位視試用人員為廉價勞動力,任意壓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給工資。還有一些單位,硬性規定在試用期間一切意外傷害不列入工作範圍。這也是用人單位熱衷於約定試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對試用期內工資待遇較低的問題,社會反響非常強烈。

試用期的期限最長期限為6個月,而從實際情況來看,很多時候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試用期往往都是在2-3月之間。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有特出表現的話,那麼提前轉正也不是沒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