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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個稅計算依據是什麼

勞動關係 閱讀(1.12W)

一、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個稅計算依據是什麼?

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個稅計算依據是什麼

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個稅計算依據是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二、員工可以隨時離職的情形

勞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可見,也不是所有的員工被違法辭退時領到的經濟補償金都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需要交個人所得稅的話,也規定了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徵辦法,而且,用人單位在給職工發經濟補償金之前,一般也就代扣了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