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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病假三個月被辭退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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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病假三個月被辭退是否合法?

員工病假三個月被辭退是否合法?

員工請病假三個月被辭退是否合法,應分情況討論:

1、若在病假期間或者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的,公司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的;

2、但是,若員工非因工負傷或患病,且規定的醫療期結束後仍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來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

第二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補助費相關的規定: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勞部發[1996]354號檔案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1997]18號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該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需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對於被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且不符合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醫療補助費。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員工的病假是得到勞動法的保護的,因為員工的受傷是人之常情而應該得到單位的體諒,尤其是因為單位的工作而受傷的員工是有合法的醫療期的,但是受傷的情況已經導致無法繼續工作就可以得到一定補償後被單位辭退且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