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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

勞動關係 閱讀(1.4W)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

一、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為避免有些企業濫用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將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分別做了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內能否隨時辭退勞動者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六)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應具備上述法定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辭退理由。這裡的“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為了便於舉證,建議用人單位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對於用人單位依據上述(七)或(八)情形辭退勞動者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而實際的就需要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了。在試用期內若單位需要辭退勞動者,也是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