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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法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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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法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很多人為了圖方便直接免去了籤合同的步驟,但是雙方沒有合同作為保障勞動關係的依據,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就會出現難以認定勞動關係的問題,但其實除了用合同來維繫勞動關係以外,還存在一種事實勞動關係。那麼,事實勞動關係法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事實勞動關係法的構成要件

首先,已經存在勞動行為。勞動關係的物件指向的是勞動行為,該行為的形成、存在以及終結是形成勞動關係的重要標準。只有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通過支付相當的體力和智力,完成用人單位佈置的工作內容,創造了勞動成果,並歸用人單位所有,才意味著勞動者已經向用人單位讓渡了自己的勞動力使用權,提供了有償勞動,從法律上形成一種勞動關係。否則,既無口頭約定又無實際付出勞動,不可能形成勞動關係。因此,已經存在勞動行為成為事實勞動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如同案例2所涉及的,被告在原告所在單位已經存在事實的勞動行為。

其次,已經形成了從屬關係。一般來說,這一型別的案例中的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進行特定的生產工作,將人身自由在一定時空範圍內歸用人單位支配,服從勞動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並從用人單位處獲得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時期內,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兩者形成一種穩定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這是事實勞動關係的重要特徵和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如果沒有形成這種特殊的從屬關係,則不構成事實勞動關係,甚至也不構成勞動關係。 [viii]

第三,預設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這種合意或是通過行為預設或是通過口頭約定而成的,雙方存在的從屬關係的事實在客觀上等同於雙方當事人間已經存在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只有雙方都對該勞動行為以及從屬關係以預設的方式接受或不排斥的情況下,才能認為已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

第四,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前所述,在事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和規定的勞動標準,勞動者提供有償勞動,兩者之間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過行為預設或通過口頭約定而形成的。因此,從法律上看,事實勞動關係具備了主體、內容和意思表示3個要素,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動關係,只是未形成書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這也是事實勞動關係區別於勞動法律關係之所在,是其構成要件之一。

總的來說,事實勞動關係就是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員工已經是在單位開始工作並獲得了單位給予的工薪報酬,單位與員工根據各自的意願而產生的一種關係。只要有這層關係存在,即使沒有合同法院也會認可員工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