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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員工賠償工資算獎金嗎?

勞動關係 閱讀(5.08K)

一、被辭退員工賠償工資算獎金嗎?

被辭退員工賠償工資算獎金嗎?

不算獎金,應當屬於賠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以勞動者被辭退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員工被非法解僱怎麼辦

1、有權要求延續合同。

由上可知,只要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即使勞動合同已屆期滿,勞動都有權提出將勞動合同延期至退休。所以本案中單位無權與之終止勞動關係,沈先生也有權要求單位為其續約。

2、非法解僱得到相應賠償。

(1)經濟補償金

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公司單方面提出解僱,屬於非法解僱,應按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

另外,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中對用人單位非法解僱的行為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代通知金

另外,如果勞動單位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解僱員工,勞動者有權向公司主張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解僱指員工與組織的僱傭關係的非自願性終止。解僱往往是組織主導型的,由於員工個人方面的原因導致的僱傭關係的解除。在我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也稱為開除。

員工被辭退時,需要根據實際的辭退原因來認定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對於員工本身存在違法行為的,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不需要支付賠償,並且涉及到法律責任的還需要起訴處理,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