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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辭退失業賠償金如何計算

人身侵權 閱讀(2.42W)

一、員工被辭退失業賠償金如何計算?

員工被辭退失業賠償金如何計算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因此,各省市規定不一。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領失業保險的條件是什麼?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依法定程式辦理失業登記;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

三、被公司違法辭退應該怎麼計算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也不是所有被單位辭退的員工都能領取失業保險的,如果工作還不夠一年就被單位給辭退了,參加失業保險不滿一年的情況下不能領失業金。可是,被單位違法辭退的員工是可以跟公司要賠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