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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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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個地市也在國家的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出臺了自己的規定和方法。那麼,內蒙古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都包括哪些內容呢?我們需要注意些什麼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內蒙古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工商、財政、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部門和社會團體,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接受並配合勞動保障監察,不得阻撓、拒絕。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監察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九)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十)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規定的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條 對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旗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規定情況的勞動保障監察,由其所在地的旗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

第十二條 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之間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日常指導、巡視和檢查;

(二)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

(三)受理舉報、投訴;

(四)專項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並於接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查處:

(一)有明確的被投訴單位;

(二)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的事項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三)違法行為自發生之日起未滿兩年。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式辦理。

綜上所述,關於內蒙古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我們要注意,在進行勞動保障監察的時候,首先,我們必須要嚴格按照本項規定和政策來管理監察,另外,對於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人,任何公民都是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將他們繩之以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