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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 | 怎麼賠償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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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怎麼賠償員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通過上述法律條文可見,當事人的公司倒閉員工的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而論的,工作年限越久,賠償的賠償金就越多。但是要必須注意的在破產清算的時候,賠償的順序特別重要,有的公司會利用這些不清楚順序的心理,而躲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