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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開外地人的居住證明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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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開外地人的居住證明的流程是什麼?

證明

XX派出所:

茲證明XXX,男,現年XX歲,戶籍所在地XXX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現因XXXX暫住在我村XXX家,需要辦理暫住手續,請給予辦理為盼!

特此證明

XXXXXX村民委員會

年月日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在我國的流動人口的相關的管理規定中,我國的居住證明跟居住證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居住證明只能證明當事人在當地有合法穩定的住所,而居住證則是由公安機關統一製作的,憑藉居住證可以在當地享受到一些基本的公共服務,一般外來務工人員才需要辦理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