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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對於公訴案件能撤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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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害人對於公訴案件能撤案嗎?

受害人對於公訴案件能撤案嗎

不可以,公訴案件,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可以由被害人來決定是否追究責任,當然也就不存在被害人撤訴之說當然,如果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的,法院在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法定不起訴的條件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在自訴案件中受害人可以主動提出來撤案,公訴案件則不一樣了,因為公訴案件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要比自訴案件大很多,所以法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懲罰,不僅是為了安慰受害人,也是要讓犯罪嫌疑人知道違反法律制度的性質是非常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