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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能撤訴嗎

刑事案件多是由公安局進行偵查,由檢察院起訴的,不是被害人起訴的,當然被害人沒有權力撤訴。被害人能做的是對被告人表示諒解,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要求撤訴,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一、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二、如果是屬於公訴案件,則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可以由被害人來決定是否追究責任,當然也就不存在被害人撤訴之說。當然,如果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的,法院在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刑事案件被害人能撤訴嗎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一)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