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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案公安立案後被害人可以撤案嗎

盜竊案公安立案後被害人可以撤案嗎

一、盜竊案公安立案後被害人可以撤案嗎?

是可以撤案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同樣的盜竊案件,如果關於賠償問題達成一致的並且已經取得了受害者的諒解,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具體的案情決定是否撤案。如果關於賠償問題達成一致的話,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具體的案情決定是否撤案。

1、《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究竟是從輕、減輕還是免於刑事處罰,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情決定。犯罪嫌疑人毆打打人,不但給受害人造成損害,同時也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所以,針對此案,是否撤銷立案的決定權在司法機關,不在受害人。

2、如果受害者拒絕配合作傷情鑑定,警方可以強制鑑定。

3、經鑑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相關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於立案之後可以撤訴的案件,是有著明確的範圍要求的,比如說新的《刑事訴訟法》就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得到了相應的受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或者免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