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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加班不給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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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加班不給工資怎麼辦

勞動者加班不給工資怎麼辦?

勞動者加班後,用人單位不給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加班費的標準

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勞動者有加班行為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查證屬實後,應當責令單位支付加班費,單位逾期未支付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