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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拖欠工資一個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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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闆拖欠工資一個月怎麼辦?

老闆拖欠工資一個月怎麼辦?

先和老闆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千萬不能採取爬樓、堵路等過激行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否則,一時衝動不但於事無補,還有可能因觸犯刑律被追究責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二、拖欠工資請求支付加付賠償金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請求支付加付賠償金的,應該具備三個要件:

(一)用人單位具有法定情形之一,具體包括: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差額工資(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勞動者就用人單位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水平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支付加班費或者未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問題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差額工資(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並且責令限期支付的。

(三)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的期限內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差額工資(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很多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還是非常的緊張的,主要還是因為有一些用人單位一直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不發放,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首先對於勞動者來說可以協商處理,無法協商的就訴訟或者是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