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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資應提供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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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資應提供哪些證據?

索要工資應提供哪些證據?首先,如果與僱主簽訂了勞動合同,只需提供勞動合同和拖欠工資證明。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僱用,則需要證明事實勞動關係,需要提供與工作確實存在的相關證據,下面本站網的小編將為您詳細闡述與索要工資所需證據有關的資訊,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

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

提供勞動合同和拖欠工資的證明。

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口頭僱用或者其他形式

存在勞動關係證明和拖欠工資證明。

證明事實勞動關係所需證據: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三、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

關於無效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兩種情形: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對於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勞動法未作出明確規定。從勞動法規定看,無效勞動合同一般是由於主體不合格、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訂立合同採取欺詐、威脅手段等原因所致。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即勞動合同是自始無效。這時,如果勞動者已提供了勞動,則自始無效的勞動合同已不能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相互提出請求權的基礎。如果按合同法的理論,合同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顯然,勞動合同無法適用合同法的原理,勞動力一旦付出,就無法恢復到合同訂約前的狀態。對因勞動合同無效而發生的勞動關係,同樣應當視為一種事實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利益應受法律保護,勞動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勞動提出報酬請求權。

對於這種事實勞動關係的處理,按現行立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二是如果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是因用人單位所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則勞動者可以獲得賠償。

關於無效勞動合同,我國新《勞動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三種情形: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新《勞動法合同法》對因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情況在第二十八條中也作出了規定: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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