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資福利>

試用期被辭退工資怎麼算的?

工資福利 閱讀(2.21W)

一、試用期被辭退工資怎麼算的?

試用期被辭退工資怎麼算的?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雙向選擇期限。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因為結算的是試用期工資,當然按照試用期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入職五天被辭退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中,公司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除非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之情形。公司讓勞動者辭職可能是個“陷阱”,勞動者如果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將拿不到任何補償;因此,勞動者無論如何也不能主動提出解除合同或辭職,或者與公司協商好補償金後,再辭職。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此處的月工資是稅前工資。綜上,只能獲得半個月的工資補償。

三、哪些情況下企業可以在試用期辭退員工?

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試用期辭退員工,用人單位需要有合法的理由並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報酬,在計算時就需要按實際的工作天數來進行合理計算。如果辭退是屬於無合理合法理由的話,那麼不僅要付清報酬,而且還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補償金責任。所以,在處理時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