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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年休假的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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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年休假的工資怎麼算

我國勞動法偏向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中就包括對年休假的規定。勞動者在休年休假時,對於年休假的工資怎麼算呢?年休假需要勞動者主動請休,如果因勞動者自身的原因未休年休假,則不能要求年休假的工資。不過,如果是因單位的原因,那麼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如何支付呢?對此,本文將一一為您介紹。

一、年休假的工資怎麼算

1、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其具體計算公式為: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

年休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後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

二、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如何支付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當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平均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年休假工資,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相關制度規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上述標準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的標準執行。如雙方的約定或者規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低於上述標準,由於約定或者規定本身違規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給予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

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為日常工作期間的日工資(即日平均工資的100%),該部分收入隨日常工資支付。另一部分為日平均工資的200%未休年休假實際工資,該部分報酬用人單位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或者在職職工最遲在當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勞動者休年休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益,但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此外,對於年休假,如果勞動者因自己的原因未休年休假,則不會順延到下一年,勞動者也不能主張未休年假的工資。但如果是因單位的緣故導致勞動者未休年休假,那麼勞動者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的標準向單位主張年休假工資。在向單位主張年休假工資的過程中,如果您有遇到任何問題,不妨向勞動法律師諮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