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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自動離職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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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自動離職工資怎麼算?

勞動者自動離職工資怎麼算?

自動離職的工資需要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此之前所協商的工資來進行計算。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在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之後,用人單位就有義務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工資。對於自動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結算工資至其最後工作日,此後未出勤提供勞動的,可以不支付工資。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出離職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因未提前通知而直接離職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員工自動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當然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裡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援經濟補償金。

並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綜合上面所說的,自動離職是由勞動者提出來,但在提出離職時需要按《勞動法》所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用人單位也需要在員工離職之前結清完所有的工資。對於工資發放的標準就需要由雙方協商,只要不存在任何的糾紛,那麼就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