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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感染員工後續治療期間的工資怎麼支付?

工資福利 閱讀(1.1W)

一、被感染員工後續治療期間的工資怎麼支付?

被感染員工後續治療期間的工資怎麼支付?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勞動者在隔離期間以及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支付標準需要結合各地的具體規定來確定,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人社廳明電[2020]5號》):“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的,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因此,如果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與解除勞動合同。在此疫情期間,配合檢疫、治療是我們每個公民的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被感染的員工如果要進行後續的治療,那麼用人單位一般也需要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但對於此工資一般不會按正常的標準來進行發放,但也會按當地所規定的工資來進行發放,所以,工資是需要合法的給予,這也避免引起勞動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