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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應當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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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約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合同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應當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畸低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員工工資結構通常分很多細項,但計算加班費時僅以“基本工資”或“底薪”作為計算基數,這種情況相對較多,偶爾有用人單位以“基本工資”或“底薪”與其他工資專案之和作為計算基數,也並沒有包括所有工資專案。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畸低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該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

2、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底線,也是法律關於工資的強制性規定,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否則該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

二、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可以約定嗎

1、加班費計算基數是指用於計算勞動者加班費的工資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2、該條法律規定表明: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那麼所謂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什麼呢?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的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

3、因此,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原則上可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但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否就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作出約定,如果未作約定,也未約定工資標準,應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呢?

4、各地對此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在上海,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9條的規定,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勞動合同有約定,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5、如果雙方無約定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確定加班費計算基數應首先遵循“約定優先”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加班費計算基數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綜上所述,加班費計算基數是計算勞動者加班費的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照本人工資標準確定,未約定工資標準,按崗位正常出勤的70%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