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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加班費有仲裁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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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加班費有仲裁時效嗎

大家在生活當中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時間肯定是有規定的,除此以外,剩下的時間都屬於自己的私人時間,如果用人單位要求自己加班,那麼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加班費。比如說在法定節假日不休息的話,這種情況下也是必須支付加班費的。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在我國加班費有仲裁時效嗎?

一、在我國加班費有仲裁時效嗎?

原則上,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果是因拖欠加班費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條連結《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員工可以怎麼要加班費

(一)什麼是加班費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本條肯定了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關於支付加班費的立法精神。

(二)公司不給加班費怎麼要

公司不給加班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三、誰承擔證明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

《司法解釋(三)》第9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者加班又沒有加班費這個問題一直是我國勞動法司法審判領域的一個難點,有觀點認為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因為用人單位有儲存考勤記錄的法定責任。也有觀點認為加班事實應根據民事訴訟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進行確定。

本條司法解釋出臺,一方面明確了加班事實舉證責任的分配,另一方面也為儘可能保護勞動者權益留了一點小尾巴:“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但總的來看,未來一段時間內,勞動者如要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加班費,需要在工作期間注意蒐集維權證據,比如真實有效的考勤記錄、簽到打卡表格等相關材料。

然而,此次《司法解釋(三)》的出臺,企業並不能輕視加班費的管理。企業仍應進一步建立健全工時、工資和考勤休假制度,通過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來有效預防加班費支付事項上的法律風險。

按照我國勞動仲裁的規定,如果不給加班費的話,那麼申請仲裁的時間為一年。勞動者本人應該在一年之內向有關部門提起申請,不過關於加班費的仲裁是發生在用人單位不給員工支付加班費的基礎之上的。